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炎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炎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