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徐慧虹
王力航
一、債務人徐慧虹、王力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徐慧虹於89年4月10日偕債務人王力航為附卡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