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抗字第63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所為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8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第3項第1款分別規定:「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第1項各款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25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16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8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5公分見方。」。是營業用小客車其兩側後門、後車窗應標示之字樣、字體大小、漆料等均有明定,倘營業用車輛屬個人計程車行,則應於兩側後門書明「車號、○○個人計程車行」;應甚為明確。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甲○○個人計程車行)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9日下午15時46分許,行經臺北市○○○路與復興南路口時,因該營業小客車車身未依規定加漆車主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掣單予以舉發。嗣受處分人雖於應到案日前提出申訴,然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而於94年5月12日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8M40134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94年5月12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09431873300號函、北監營字第裁40-A8M401340號裁決書、440-LH號營業小客車標示照片各乙份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5頁、第8頁、第9頁、第16頁)。
三、受處分人在原法院之異議意旨雖辯稱:440-LH號車左右車門,均依法清楚標示「440-LH」及「個人」名稱,此有舉發員警 高錦川 所拍照片為證;大安分局掌電字第A8M401340號通知單,高錦川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車身未漆所有人名稱」,查名稱絕不是指姓名,憲法亦保障個人姓名隱私權,故440-LH車門標示絕對合法云云,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云。惟查:
㈠受處分人440-LH號營業小客車左右車門,僅標示「440-LH」
及「個人」等字樣,而未標示所有人「甲○○」或「甲○○個人計程車行」等情,除據受處分人在聲明異議狀中陳明在卷外,並有該車標示照片乙份在卷可查。
㈡姓名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
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其中「名稱」乃係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之「名稱」及個人之「姓名」之統稱。受處分人所辯:名稱絕不是指姓名乙節,顯係故意曲解規定。
㈢觀諸我國憲法之全部條文,僅有第12條規定「人民有密秘通
訊自由」;而無所謂「姓名秘密」之相關規定。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立法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修正發布,用以作為對汽車、交通管理之準則;其中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營業小車客之車身標明個人名稱」,並無任何侵害個人姓名隱私權之可言。受處分人所辯:憲法亦保障個人姓名隱私權等語,自屬無稽。㈣揆諸上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之規定,
本件受處分人雖係個人車行,仍應於營業小車客之車身標明個人名稱。乃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竟未依規定在車身標明個人即車主之名稱,顯有營業小客車汽車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之違規行為甚明。
㈤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已可認定。
四、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元,核無不當;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亦無不合。
五、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法院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