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國泰隆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璧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邦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及個人動態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101年1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