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久大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
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