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8號
原   告  李玉絲
上列聲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上訴期間末日為自上
開送達日之次日起算20日為同年1月29日,又該日為休息日
,故應至同年1月30日屆滿,然上訴人延至同年2月14日始
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考,故本件上訴已逾
上訴期間,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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