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9號債權人 黃龍孔 債權人 顏嘉宏 債權人 許倬綸 債權人 潘子賢 債權人 沈玟昣 債權人 鄭振閣 債權人 陳玉君 債權人 吳國翔 債權人 孫毓廷 債權人 蔡劍諺 債權人 張元豪 債權人 王美文 債權人 李崇道 債權人 林子介 債權人 蕭茂修 債權人 洪主明 債權人 邵獻弘 債權人 吳宜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天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