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6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658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市場處等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