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林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逾期繳款者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8月30日止共計26,551元未按期給付,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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