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台灣雲林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一五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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