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戊○○、丁○○、乙○○、己○○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
請求被告丙○○給付新臺幣(下同)6,892元、被告戊○○給付
7,245元、被告丁○○給付9,506元、被告乙○○給付32,736元
、被告己○○29,081元,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應
徵第1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1,000×5=5,00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