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王儷蓉債務人 許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5,586元許巧琳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99元許巧琳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7日止年息0.78%新臺幣10,833元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7日止年息0.78%新臺幣16,302元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7日止年息0.78%新臺幣355,586元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78%,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