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士澤具保人林進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進德因受刑人王士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士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進德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王士澤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為憑。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並執行,惟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足認受刑人 王士澤顯 已逃匿。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林進德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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