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抗告人 傅至偉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桂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