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債權人 方啓泰 債務人 施能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7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11年11月17日374,600元111年11月18日YCA0000000002111年12月27日387,600元111年12月28日YCA0000000003111年10月31日351,000元111年11月1日AK0000000004112年1月27日388,500元112年1月31日YCA0000000005112年1月31日379,800元112年2月1日AK0000000006111年12月31日351,200元112年1月4日AK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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