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93號、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訊據被告就上開犯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通緝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份可按(本院卷第39、40頁),被告所犯本案犯行,亦係於偵查中經通緝始緝獲到案,且被告於警詢中更冒用「乙○○」名義應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顯難期待其將如期到庭接受審判及刑之執行。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減刑後)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被告雖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月之他案確定判決,惟該刑將於民國99年4月8日執行完畢,且該罪為得易科罰金之刑,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確保本件審判、執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代之,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應自99年4月9日起羈押3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準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