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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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龍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112年度岡小字第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敗訴部分金額核計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