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5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楊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3月24
日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業已函復准予辦理。
㈡相對人楊鴻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月5日起至117年3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①相對人楊鴻鈞於98年6月12日邀同第三人 陳素貞 、楊
清迪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6月12日止。②第三人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29日邀同相對人楊鴻鈞及第三人陳素貞、 楊辰男 、 楊靜林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授信總額度合計347,900,000元,借款期限最遲至105年3月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105年6月12日就主債務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067,848元②137,72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工商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連續保證書、往來交易明細表、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2,500,000元,不及於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3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05-33│建│167.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3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東區林│臺南市東│4層樓房│10│48│52│10│11│31│平│鋼筋│17│平│全部│││97│森路一段153│區竹篙厝│鋼筋混凝│0.│.5│.7│0.│.3│3.│方│混凝│.6│方││││6│巷9號│段605-33│土構造│47│8│7│47│7│66│公│土構│0│公││││││地號││││││││尺│造││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