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

原告 劉欣

被告新加坡蘋果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蘋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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