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
原告 劉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蘋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