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聲請人群獅企業有限公司昌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祖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