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祚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美樂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商美樂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報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請陳明請求權基礎及請求複合利息之依據,該裁定於103年7月3日寄存送達正本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民權派出所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