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06號原告 蔣榳芳 被告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