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20號聲請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愛斐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9,655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次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亦有明定。經查,系爭本票金額文字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