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06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鄧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定業於110年3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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