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鄧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定業於110年3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