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4號
聲請人 曾榮菊
訴訟代理人 張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82GX0000000-0
1
142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000000-0
1
235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180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1
109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75
006
76ND0000000
1
1000
00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
1
183
00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113
00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90
01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