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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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41號上訴人 鍾勝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上訴人 鍾旺興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林鼎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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