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埔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
捌佰貳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87至88年間,邀被
告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就學貸款三
筆共131,820元,約定自94年12月30日起,每筆撥款之本金
以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利息自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
之日(即91年6月30日)起算,併同本金攤還。若未依約清
償,除自逾期日起按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未清償之
本金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
告丁○○自95年6月30日應還款日即未依約清償,積欠108,
820元,及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原告催討,
仍未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被告戊○○、乙
○○則陳述:確有積欠原告請求之金額,但因戊○○身體不
好入院醫療才會拖延繳款。被告丁○○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無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
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戊○○、乙○○所自認,被告丁○○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為真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參照)。從而原告
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為1,110元,依職權
併予裁判。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日
             書記官湯文億
附表
利息:
┌──┬───┬─────┬─────┬────────┐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1│新臺幣│自民國9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
││23000│6月30日起││五二五│
││元││││
├──┼───┼─────┼─────┼────────┤
│2│新臺幣│自民國9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一│
││85820│6月30日起│││
││元││││
└──┴───┴─────┴─────┴────────┘
違約金:
┌──┬───┬──────┬──────┬───────┐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1│新臺幣│自民國95年│至民國96年│年息百分之零點│
││23000│7月1日起│1月1日止│七五二五│
││元├──────┼──────┼───────┤
│││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
│││1月2日起││五O五│
├──┼───┼──────┼──────┼───────┤
│2│新臺幣│自民國95年│至民國96年│年息百分之零點│
││85820│7月1日起│1月1日止│八一│
││元├──────┼──────┼───────┤
│││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
│││1月2日起││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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