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劉玉秀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威良 律師被告貝南.樓幸被告嘉豪.貝南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莉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39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9,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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