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歐龍奎 被告睿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定睿范達仁 被告傑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定睿即范達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計算式:睿騏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100萬元+傑騫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50萬元=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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