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嘉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一)」內關於「檢察官於111年7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20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更正為「檢察官於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0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理由欄三、(一)」內關於「檢察官於111年7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20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檢察官於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0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