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興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庚○○
甲○○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