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王惠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惠琪│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735,126元││月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惠琪│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96年5│年息1.2%│││735,126元││月7日起│月6日止│││││├──────┼──────┼───────┤││││自民國96年5│至民國96年8│年息2.4%│││││月7日起│月6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