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8號反訴原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陳立民 律師 李曼君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石中原 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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