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三七七號)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而移送,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有本院筆錄一件在卷可稽,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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