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張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2-ND-9654-9│1│1000│││有限公司││││├──┼─────────┼───────┼──┼──┤│000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2-ND-9655-0│1│1000│││有限公司││││├──┼─────────┼───────┼──┼──┤│000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3-NX-1552-0│1│100│││有限公司││││├──┼─────────┼───────┼──┼──┤│000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4-NX-3155-1│1│52│││有限公司││││├──┼─────────┼───────┼──┼──┤│0005│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5-NX-4755-7│1│53│││有限公司││││├──┼─────────┼───────┼──┼──┤│0006│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6-NX-6249-3│1│55│││有限公司││││├──┼─────────┼───────┼──┼──┤│0007│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7-NX-7851-7│1│56│││有限公司││││├──┼─────────┼───────┼──┼──┤│0008│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8-NX-9264-2│1│57│││有限公司││││├──┼─────────┼───────┼──┼──┤│0009│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99-NX-10679-9│1│59│││有限公司││││├──┼─────────┼───────┼──┼──┤│0010│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0-NX-12090-0│1│60│││有限公司││││├──┼─────────┼───────┼──┼──┤│001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1-NX-13504-3│1│62│││有限公司││││├──┼─────────┼───────┼──┼──┤│001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2-NX-14917-0│1│63│││有限公司││││├──┼─────────┼───────┼──┼──┤│001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3-NX-16325-4│1│65│││有限公司││││├──┼─────────┼───────┼──┼──┤│001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4-NX-17717-1│1│67│││有限公司││││├──┼─────────┼───────┼──┼──┤│0015│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5-NX-19101-5│1│68│││有限公司││││├──┼─────────┼───────┼──┼──┤│0016│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106-NX-20469-6│1│7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