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