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213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附表一所示拾叁次,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立悔過書及向被害人乙○○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甲○○與乙○○前係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分手後因其間尚有借貸糾紛,甲○○索討欠款無著,竟憤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民國97年2月20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間,在其臺北縣○○鄉○○路○段○○○巷○○號8樓住處,以其所有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恫嚇內容之簡訊,至乙○○所有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白、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及偵查中現存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甲○○犯罪,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論以被告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核諸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未盡相符,且有部分事實認應為無罪之諭知,因認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恐嚇危害安全等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指訴之被害情節均相符(此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被告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得為證據),並有被告傳送之上開恫嚇內容簡訊翻拍照片、被告所有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十三次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意旨就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1、12、13所示部分,雖認亦係犯意各別之數罪行為云云,惟據偵查卷附之上開恫嚇內容簡訊翻拍照片、被告所有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等資料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簡訊內容,係於97年2月27日晚上8時54分同次傳送,屬單一之恐嚇行為,應只論以單純一罪,聲請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上開所犯十三次恐嚇行為,犯罪時間相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已與告訴人和解,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上開犯罪之刑為當,併予宣告被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惟另審酌其上開所犯恐嚇罪情節及對告訴人所生危害,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命被告立悔過書及向告訴人乙○○支付新臺幣一萬元,以資惕誡。
四、聲請意旨另謂被告尚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以上開相同方法傳送恫嚇內容簡訊,恐嚇告訴人乙○○危害安之行為二次,均另涉犯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雖查得被告有傳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簡訊內容之情,然觀諸其此部分上開簡訊內容,雖亦有憤恨不平之言詞內容,惟尚無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之不法恐嚇內容,故核諸被告此部分二次行為,要與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有間,顯難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外本院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此部分確有恐嚇或其他不法之犯行,是本件此部分二次行為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均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01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傳送簡訊│簡訊內容│備註││號│時間│││├─┼────┼─────────────┼──────┤│01│97.02.20│幹妳媽的春酒~今天是我找~│原聲請書附表│││23:07│之後就換兄弟來找~幹~賤胚│編號1所示部││││~妳就別害妳家人房子都住不│分││││了~││├─┼────┼─────────────┼──────┤│02│97.02.21│幹~讓我們遇到妳~絕對讓妳│原聲請書附表│││08:44│很難看!最好多找些白目朋友│編號2所示部│││(原起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鵬有」│分│││附表誤載│)幫妳~幹~婊子那個人跟妳││││為「8時│這種賤貨在一起還真衰~只會││││14分」)│騙(起訴書誤載為「派」)人│││││錢財的老醜女~幹~││├─┼────┼─────────────┼──────┤│03│97.02.22│妳們今天就全部不要回家~小│原聲請書附表│││17:04│心點~│編號3所示部│││││分│├─┼────┼─────────────┼──────┤│04│97.02.22│幹~妳們馬的有種就給我躲好│原聲請書附表│││19:38│~今天去妳公司下次就換妳妹│編號4所示部││││他們~我們人很多~慢慢躲~│分││││幹~賤貨~││├─┼────┼─────────────┼──────┤│05│97.02.23│妳真的是‧‧‧可惡到極點‧│原聲請書附表│││17:01│‧‧妳是死了是嗎?還是全家│編號5所示部││││都死光了?沒關係我跟以前那│分││││些要當時通話記錄!我們一個│││││一個打!幹!有夠機八的!逼│││││死人是當初妳教的││├─┼────┼─────────────┼──────┤│06│97.02.25│妳是怎樣~妳把我當白癡是嗎│原聲請書附表│││14:59│~好‧‧‧我就開始找妳家人│編號6所示部││││‧‧‧妳姐如果在新竹就小心│分││││點‧‧‧他媽的‧‧‧││├─┼────┼─────────────┼──────┤│07│97.02.27│他媽的~好想揍妳~有夠婊的│原聲請書附表│││13:48│~馬的那是我的血汗錢現在我│編號8所示部││││在那籌的要死~妳在那躲妳還│分││││是人嗎?││├─┼────┼─────────────┼──────┤│08│97.02.27│幹!我也跟妳媽說了!也是擺│原聲請書附表│││14:30│明玩我就對了!小姐!妳認為│編號9所示部││││我玩不起是嗎?妳們就試試看│分││││!我如果沒讓妳們沒工作或好│││││過試試!擺明不還的錄音我就│││││開始給所以賭濫妳的人來聽!│││││看這女人有多賤!妳大概是我│││││這輩子最想修理的人!(以上│││││三句起訴書附表漏載)妳不尊│││││重我媽!我也不用跟妳媽客氣│││││了!我跟妳下戰帖了!想想妳│││││當時討錢借錢的樣子!妳最好│││││人多叫(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較」)一點!幹!天下有這種│││││白吃的事嗎?那麼賤去做雞不│││││會!滿口拜神的仁義道德!││├─┼────┼─────────────┼──────┤│09│97.02.27│各位附上她的照片讓你們號找│原聲請書附表│││17:23│‧沒事就玩玩她吧‧要到 錢全 │編號10所示部│││(起訴書│部給要到的‧她手機00000000│分│││附表誤載│52家裡電話0000000000公司02││││為「15時│00000000分機605台新銀行敦││││53分」)│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敦化│││││」)分行‧住蘆洲的□生堂31│││││號7樓你們店裡欠小姐的也可│││││以找她‧不過老了點將就用‧│││││有問題直接問我‧青仔││├─┼────┼─────────────┼──────┤│10│97.02.27│我一定讓妳生活不下去‧感謝│原聲請書附表│││20:54│妳給我那麼旺盛的鬥志‧我就│編號11所示部│││(起訴書│會很努力搞倒妳全家‧妳他媽│分│││附表誤載│的就繼續擺濫‧暫時妳姐在我││││為「15時│們眼中算好人‧妳就不要害死││││53分」)│她‧我今天才□道原來那麼多│││││人討厭妳‧真強‧工作好好幹│││││阿‧撐著點阿‧我們能在北臺│││││灣開唯一的電音舞廳‧(以上│││││二句起訴書附表漏載)少瞧不│││││起討債的實力‧妳大可盡量雞│││││歪點‧加油捏││││├─────────────┼──────┤│││叫妳同事也他媽小心一點‧和│原聲請書附表││││妳家人一樣‧見到我就修理‧│編號12所示部││││不爽最好通通一起來‧幹‧一│分││││群俗仔‧無聊就連林江南一起│││││打‧││││├─────────────┼──────┤│││妳哥最好就不要再賣菜‧被我│原聲請書附表││││找到絕對砸‧車少停外面‧反│編號13所示部││││正只要跟妳有關我就砸‧妳被│分││││我遇到絕對會讓妳後悔自己的│││││白目‧妳媽也是蛤‧看了就賭│││││濫‧││├─┼────┼─────────────┼──────┤│11│97.02.28│只要能讓妳沒工作‧我再花六│原聲請書附表│││03:26│十萬都值得‧真高興我的女友│編號14所示部││││完全沒妳的一絲絲機歪‧也沒│分││││讓妳再繼續陷害我爸媽‧妳一│││││定會有報應‧最好就生不出小│││││孩免得遺傳到妳和妳媽‧妳就│││││保佑我不要有錢‧一定搞死妳│││││和妳以後的家庭‧不過難啦‧│││││妳這種會挖錢的婊子‧不要害│││││妳老公全身病就偷笑了‧加油│││││捏賤人不要太快死捏‧不然就│││││不好玩了‧妳現在可是我們很│││││多人玩具捏‧││├─┼────┼─────────────┼──────┤│12│97.02.28│破麻‧妳們還活著吧‧昨天他│原聲請書附表│││17:28│們沒登到妳‧我再給他們你家│編號15所示部││││人的照片可能比較好找點‧其│分││││實只有一點點錢讓妳死實在不│││││划算‧不過好好打一頓還可以│││││‧││├─┼────┼─────────────┼──────┤│13│97.02.28│妳年前如果有誠信跟我談我還│原聲請書附表│││18:30│會跟妳談‧用這種不聞不問擺│編號17所示部││││明就是不把我當一個曾經幫忙│分││││妳朋友‧其他人還會放下身段│││││商量‧妳是直接嗆‧妳就是擺│││││明瞧不起我們囉?就是覺得我│││││不會動妳們囉?現在聽到妳說│││││話的人!都覺得很欠打!妳很│││││行很多人挺妳喔!試試看挺的│││││起嗎?現在就是衝著妳和妳媽│││││機巴要修理妳們!開賭場很大│││││尾厚!妳大概是我們第一個遇│││││到要打的女人!了不起!等著│││││捏!││└─┴────┴─────────────┴──────┘附表二:
┌─┬────┬─────────────┬──────┐│編│傳送簡訊│簡訊內容│備註││號│時間│││├─┼────┼─────────────┼──────┤│01│97.02.26│妳有點良心可以嗎?我一直籌│原聲請書附表│││19:23│錢想破頭!機八毛妳在那爽不│編號7所示部││││管我死活!妳已經逼急我了!│分││││妳再不還我開始算利息!到妳│││││還為止!││├─┼────┼─────────────┼──────┤│02│97.02.28│當初妳在裝可憐就應該讓妳去│原聲請書附表│││17:41│死‧想想幹麻同情妳‧妳一定│編號16所示部││││會有報應‧欠錢不環註定一輩│分││││子窮苦‧別以為妳借錢我沒證│││││據‧早不相信妳了‧最好一次│││││妳說要攤還我就學妳錄音存證│││││了‧反正我利息就照算‧直到│││││妳被大家找到還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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