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昌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宥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4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