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9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9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93號聲請人 蔡旻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5年觀執更肅字第9號,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05年觀執更肅字第9號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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