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偉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具保人 戴益良

被告 戴康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具保人 林憶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117、54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益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林憶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温偉翔、戴康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8萬元,並分別由具保人戴益良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具保人林憶晨於113年10月21日繳納現金後,而分別將被告2人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暨點名單(温偉翔)、113年10月20日訊問筆錄暨點名單(戴康旭)、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2份在卷可查。茲因被告2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證書、11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4年8月30日楊警分刑字第1140036209號函暨檢附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10月1日中警分刑字第1140070559號函暨檢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可憑。另本院已依具保人2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2人分別偕同被告2人遵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2人與被告2人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為佐,是依卷內事證,顯見被告2人現均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2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8萬元暨其實收利息均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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