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阿嬙 被告 張議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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