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順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之印文。
㈢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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