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丙○○
            8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8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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