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丙○○
8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8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