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540號聲請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周貴美 、 黃克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因相對人黃周貴美業已死亡,請確認是否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