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芢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債務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原名:鋒穎型適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梁芢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約定書乙份及增補約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9,79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增補約據、約定書各乙份、帳務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