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林家齊 即 林韋劭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闕言霖 律師被告 謝筱玲
林峰昇 前列謝筱玲、林峰昇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 鄭道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