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謝語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英 間返還占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謝語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英 間返還占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