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調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調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何奇間 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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