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鈺琦 (原名 黃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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