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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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90號聲請人 蔡忠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孟修 、 莊玉桂 、蔡取諭、 洪宜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系爭本票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系爭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7年4月11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宜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